(一)文化成绩录取控制分数线不低于180分,体育专项成绩录取控制线不低于40分。
(二)对持有一级运动员等级证书的考生,可在我校文化成绩最低录取控制线下降低30分录取;对持有运动健将技术等级证书的考生,可在我校文化成绩最低录取控制线下降低50分录取。
(三)在达到我校文化和体育专项成绩最低录取控制线的基础上,根据考生的文化成绩(折合百分制后)和体育专项成绩3:7的比例进行综合评价,计算考生录取综合分。具体公式:综合分=(文化成绩/6)×30%+体育专项成绩×70%。综合分计算时保留小数点后两位,采用四舍五入计数保留法。
(四)对于达到我校文化成绩和体育专项成绩最低录取控制线的考生,将第一志愿、第二志愿的考生分别按照综合分由高到低排序,当综合分相同时,按照体育专项成绩、文化成绩、语文成绩、数学成绩、英语成绩、政治成绩从高到低排序。
(五)依据梯次顺序,我校先录取一志愿考生,按照第一志愿考生综合分由高到低排序依次录取;一志愿未完成学校招生计划时,按照第二志愿考生综合分由高到低排序依次录取。
(六)考生若已报名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志愿并被录取,不得放弃录取资格,同时不再参加普通高考及高校高水平运动队的录取。